《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31 20:43:40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是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住持。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三)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有较高威望;
(四)年龄35周岁(含)以上,戒腊10夏(含)以上;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六)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违犯佛教根本戒律,曾被撤销住持职务的,不得再担任住持。
第四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前任住持提出人选;
(二)佛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该佛教活动场所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书面报告所在地佛教协会;
(四)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五条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新增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提出。
第六条 住持每届任期5年,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累计任职不超过3届。
教职人员10人(含)以上的佛教活动场所住持任职应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任期和任职届数。
教职人员10人以下的佛教活动场所住持任职原则上遵守前款规定,确需延长任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七条 住持连选连任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住持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不合格者,不得连任。
在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任住持10年以上(含)者,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任期届满后不得连任。
住持任期届满后,到其他佛教活动场所担任住持的,其任期重新计算,任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70周岁以上的佛教教职人员,不再担任新一届住持。
第九条 住持离任应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决定,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宗教事务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离任住持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在离任前进行财务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离任,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住持离任后,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应按传统丛林退居制度,在修持、生活、养老等方面妥善照料。
第十条 住持本人提出辞职的,应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决定,经佛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辞职,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第十一条 佛教教职人员原则上只能担任1所佛教活动场所的住持。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1所佛教活动场所的住持。兼任住持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住持被撤销职务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 住持应当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持戒律,勤修三学,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带头遵守和执行佛教团体和本佛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带头落实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原则,自觉抵制佛教商业化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住持应当履行佛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佛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服从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监事(会)、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未按《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违犯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佛教根本戒律的;
(四)佛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侵吞、挪用、挥霍佛教活动场所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本会修订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同时废止。
